1.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服務,僅限於「當事人連絡」及「處理陳情案件」必要範圍內進行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。
2. 如有陳情案件內容屬於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所衍生之爭議事件,或對金融機構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疑義,本會(局)將轉請案關金融機構處理後由該金融機構直接函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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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基於陳情、請願、檢舉案件處理之目的範圍內,得以電子或紙本方式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(辨識個人類:包含姓名、電子郵遞地址、電話號碼、所在地區)。個人資料使用之期限為3年,所屬各局依其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之規定,使用地區為中華民國境內,使用對象為本會或相關處理之其他機關(構)。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行使當事人權利,包含查詢或請求閱覽、製給複製本、補充或更正、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刪除等作業。若您不同意提供以上個人資枓,本會將無法回復或處理您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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